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8号)、《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京科发〔2020〕3号,简称《实施办法》),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需要和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安排,现就征集培训平台和线上培训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集对象及条件 (一)征集对象 1.面向中国境内法人单位,能够持续为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的企业及劳动者提供线上技能培训的平台。 2.围绕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技能,面向平台和培训机构征集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领域的线上培训项目。 3.企业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的培训项目之外,可以采取线上、线下或者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内训项目。 (二)征集条件 1.培训平台(直播类、点播类)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法人主体,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2)应为申报方自主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信息化业务相关经营许可等专业资质; (3)应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4)具备较好的技术条件和后期运维能力,能够主动为本市高精尖产业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服务,自愿接受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其委托的监督平台的监督管理; (5)需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设立“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专区; (6)直播类培训平台须具备创建培训主体及班级组织(或群组)功能,可支持实名认证、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登录;在直播过程中,应通过抓拍人脸或答题验证等方式,跟踪记录学员实时状况;应支持将培训的相关信息传送到监督平台;应保证直播学习记录可追溯和不可篡改,直播视频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具备突发应急事件快速处理能力,直播过程中出现不良信息、违规行为等不可预见事件时,能够立即处置、降低影响; (7)点播类培训平台须拥有符合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要求的培训项目;在点播过程中,应通过抓拍人脸或答题验证等方式,跟踪记录学员实时状况;应支持将培训的相关信息传送到监督平台。 2.线上培训项目(培训平台或培训机构申报) (1)指具有明确培养目标的系列数字培训课程集合; (2)原则上每个培训项目应不少于40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 (3)项目所含的数字课程内容符合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相关要求,服务对象明确;实操性强的课程能够体现实训特点,具有一定的现场培训、实训的模拟仿真效果; (4)数字课程须为自有版权或经版权方授权;对于未申请版权的课程,应承诺不产生版权纠纷; (5)培训项目应支持在行业主管部门征集的培训平台上播放。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已经发布的培训项目,具备线上培训条件的,无需再次申报线上培训项目,但应按照培训平台和线上培训项目的要求实施。新增培训项目拟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进行的,也按线上培训项目申报,并注明不同课程的授课方式。 3.内训项目(企业申报) 培训项目采取线上方式,或部分采取线上方式的,原则上提倡在行业主管部门征集的培训平台上进行;如使用自有平台开展线上培训,须与征集的培训平台具备同等的管理功能(培训平台条件第5、6、7条)。 二 评选流程 1.8月31日前,申报培训平台和线上培训项目的单位、以及内部培训项目的企业,登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网“专题专栏”下的“高精尖技能提升培训平台”(http://jxj.beijing.gov.cn/),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线上培训平台”,培训项目纳入“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 对培训平台的管理要求 (一)培训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二年(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满当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视情组织申报。 (二)培训平台在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内容,确需调整的,应在完成已有培训服务的前提下,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退出服务或删减服务内容的申请,经报备后执行。 (三)培训平台出现下列问题的,将撤销其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存在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和规范性问题的; 2.教学内容、教学评价、教学记录或教学监控手段不再适应社会需要或政策规定的; 3.违反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存在乱收费行为的; 4.社会评价差的; 5.有失信记录的; 6.服务器地址迁至国(境)外的; 7.擅自变更培训课件、课程的; 8.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咨询电话:55578503、55578495、85235983;技术咨询电话:68915168、13611024855、18713579719)